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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冤家再斗公堂

1999-12-02 来源:生活时报 本报记者 林靖 通讯员 曹英 我有话说

短短半年内,某剧团演员吴某与北京某外企职员李某因婚礼风波数度进出法院大门。他们不仅在法院办理了离婚诉讼,而且在姓名权、伤害赔偿等不同类型的案件中数度交手。11月30日,新一轮吴某状告李某及有关媒体名誉侵权案再次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事情起因于今年初发生的一场婚礼风波。已登记结婚的吴、李二人原定于今年春节期间在男方吴某家乡大连举办婚礼,谁知在筹备婚礼的具体问题上吴母与李某发生争吵,李负气返京。2月21日,吴某与他人以李的名义如期举办了婚礼。直至吴某返京,李方从他人口中得知此事,双方吵打起来。争执中,吴受伤,经医院诊断为“脑震荡、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等。此后,双方开始了漫长的诉讼,最终于5月18日解除婚姻关系。这一天正是两年前二人登记结婚的日子。但事情仍没有完,吴以被李打伤为由状告李人身损害赔偿,李则诉吴与他人假冒李的名字举办婚礼,侵犯了其姓名权。此番,第六次交锋的吴、李二人又因名誉权纠纷再见公堂,所不同的是吴母此次也以共同原告的身份加入到讼战中。

吴某二人诉称,某杂志1999年第9期刊登的一篇文章系李某口述、他人整理,全文充斥着对吴某母子二人的人身攻击,极尽挖苦讽喻之能事,使二原告受到极大的精神刺激。为澄清事实,原告四处奔波,吴某因此失去了几个签约拍片的机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要求李某和该杂志记者及转载该文的报刊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物质损失38万余元和精神损失60万元。

被告李某则对此提出反诉,称原告不仅欺骗被告举办冒名婚礼,而且打着李某名义收取礼金,在当地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给其心灵造成了巨大创伤,影响了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因此要求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266元。

被告杂志社等在答辩中称,该文是经过核实的,杂志社是正当履行舆论监督职责,不构成侵权。

目前,法庭调查仍在紧张地进行中。这一离奇的婚礼余波究竟如何了断,人们拭目以待。

(本文所涉及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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